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693号
申请人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住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F2栋1单元44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兵
被执行人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安新区京安大道中国贵安电商生态城25号;
法定代表人:匡其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2民初13278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849755.8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贵州众智合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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