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

**与**、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1民初2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丽君,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寒冰,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7753000761。
法定代表人:王永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华,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阳金利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幽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启龙
代理书记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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