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2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段军会。
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326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若干个银行帐户,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沪A2XX**、沪A1XX**、沪A2XX**小型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878街坊1/2丘土地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676、2680、2698号全幢房产外,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由于上述财产本院均系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12民初32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奚国华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