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446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87173116。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凯铭,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建业路38号及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侧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4993467。
法定代表人:段军会,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0395709H。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该公司法务。
在本院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彭 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