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

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4408号
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建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4993467。
法定代表人:段军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冰璇,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莱博顿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洁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