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19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一审第三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一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等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博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季
审判员 王小姣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瑞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