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8民初1684号
原告:湛长寿,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湄潭县。
被告: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128号E幢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823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康,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湄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长寿与被告贵州宏业成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黄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长寿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湛长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长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长寿负担。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