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恢513号
被执行人: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符义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0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