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803民初739号
原告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岸通公司)与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岸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明,被告皖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豆念飞、王启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岸通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皖能公司的相关更换、检修等工程,皖能公司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岸通公司。根据皖能公司出具的《关于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问题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8月21日,皖能公司尚欠岸通公司涉案工程款项90000元,虽皖能公司在2017年8月21日之后分三笔向岸通公司转账支付了合计47662.95元,但根据皖能公司的陈述,该三笔款项与涉案工程的款项无关,故皖能公司应当支付岸通公司欠款90000元。岸通公司主张皖能公司支付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1日,皖能公司向岸通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款问题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在我公司停炉期间进行#1炉高温过热器管排更换、#2炉高温过热器及低温过热器管排更换,工程款总计90000元整,现已支付30000元。#2炉垃圾下料管补焊、#2炉水冷壁西南角漏灰处理、#2炉二次风管检修共计26000元。#2炉低温过热器抢修12道焊口共计4000元。综上所述现我公司还有剩余90000元工程款未付给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现工程已结束需补充相关手续。皖能公司工作人员豆念飞、张栋林、张国平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情况说明出具后,皖能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27日、2018年9月7日向岸通公司账户汇款18700元、15162.95元、13800元,合计47662.95元。庭审后,皖能公司向本院说明,该三笔款项均不是支付涉案工程的款项,系支付其他工程的款项。因皖能公司未能支付欠款,故岸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岸通机电设备安装检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鑫
书记员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