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803民初778号
原告无锡市隆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隆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隆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隆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无锡市隆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学燕
书记员 江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