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民初1833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的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庆皖能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