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财保75号
申请人:**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与龙山路交叉口龙凤花园西侧沿街房3-01。
法定代表人:许凤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28073.6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初东光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红梅
书 记 员 刘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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