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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桢州隆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920号之一 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财富中心20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桢州隆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梁山村任西组37号03。 法定代表人:陈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霓,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5号汇金国际大厦四楼401室。 负责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韩城市瑞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桢州大街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桢州隆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第三人韩城市瑞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孙娟娜 人民陪审员  王 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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