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油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江油市太平镇雨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油市太平镇德胜村3组。
经营者***,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油市中坝镇太白广场(宏安花园一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太平镇雨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太平镇雨峰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8360元,由原告江油市太平镇雨峰建材经营部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