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元。
被执行人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绵民终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杜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