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6307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878712825,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
被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