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2146号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齐玉统,董事长。
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万家友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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