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16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光明大街农行大厦。
负责人:司海涛,行长。
被告:***,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2商场之二(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3812元。
审 判 长 程晓嫚
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梦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