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9154号
原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2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885U。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昭,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上列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06580元及利息(以306580元为计算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应计算至原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粤03民终3535号案上诉费505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06580及利息(其中302180元从2018年11月13日起、4400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沁寰
人民陪审员 朱贵莲
人民陪审员 梁吐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丹丹
书 记 员 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