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恢95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2商场之二(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885U。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君子山庄一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184XT。
法定代表人杜敬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万胜强,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支付执行款人民币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胜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经另案(2020)粤0306执恢2965号拍卖被执行人万胜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现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厂房(不动产证号:××)得拍卖款并分配至本案首执案号(2019)粤0306执15671号人民币34991684.9元,上述款项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人民币400865元,划付至本案申请人人民币34590819.9元。另本案拍卖被执行人万胜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的私宅1栋(不动产证号××)得拍卖款并已作出分配方案,分配至本案申请人人民币8426814.6元,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308元,支付(2020)粤0306执3373号执行费人民币117400元。剩余款项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