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56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885U,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202商场之二。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184XT,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君子山庄**。法定代表人刘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5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京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厂房(不动产证号5000523875)已由(2020)粤0306执恢2965号案件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西长景阁8C的房产(不动产证号:3000490627)已由本案查封。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再行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藜
审判员 陈卓鸿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