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8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亦足额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亦足额缴纳,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6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