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光明大街农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20214Q。
负责人:司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新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2商场之二(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885U。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1322.75元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粤0391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001322.75元为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价值人民币1001322.7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681号之一。
审 判 长 程 晓 嫚
人民陪审员 邹 建 国
人民陪审员 彭 丽 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梦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