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81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光明大街农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20214Q。

负责人:司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新区新安街道公园路东侧山语华庭1栋202商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3885U。

法定代表人:郑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与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1322.75元的财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以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001322.7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681号。

审 判 长  程晓嫚

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米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