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45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东,男。
被告: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黄东、深圳市新生辉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