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南科技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701执15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黔南科技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9)黔27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贵州黔南科技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748647.15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58146元,申请执行费,8314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1、从2019年7月起,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都匀市杨柳街文德村的工业用地一宗及房产7处,被执行人的上述土地及房产已被瓮安县公安局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
4、2020年9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本案的执行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01执1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