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申2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再审申请人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建司)因与被申请人璧山区罗陈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罗陈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罗陈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如下:1.罗陈租赁站实际提供的租赁物钢管厚度与合同约定不符,其应返还多收取的43357.74元租金,及赔偿三联建司增加钢管、扣件等物品的租金和人工费用损失;2.一、二审判决以三联建司并未签字盖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017年12月31日《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为据,对在此以前双方的租金等费用的结算,以及以此计算尚未退还继续租用的钢管等数量和租期的确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三联建司并不存在违约的事实,不应承担违约金。三联建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罗陈租赁站交付的钢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罗陈租赁站与三联建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物资租用、退还时运输由三联建司自行负责费用。钢管上车费、下车费分别每吨15元,扣件上车费、下车费分别每套0.15元,顶托上车费、下车费分别每套0.05元,套管上车费、下车费分别每个0.15元,由三联建司支付给罗陈租赁站。租退物资都在罗陈租赁站库房交接。钢管计算租金及上下车费标准二百六十米为壹吨。”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按照此条约定,罗陈租赁站提供的钢管壁厚应为3.5mm,而其实际提供的钢管壁厚仅为2.7mm,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返还多收取的租金及赔偿相应的损失。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第七条之约定“租赁物资时,三联建司必须仔细检查所租物资,如不符合有关建筑材料规格即要求的,不准出库;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三联建司应立即退还罗陈租赁站不得使用,如三联建司擅自使用被有关单位查处或出现事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三联建司全部承担”,三联建司在租用和退还钢管时,若认为罗陈租赁站实际提供的钢管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应当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一、二审法院判决三联建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无不当。至于三联建司要求罗陈租赁站赔偿损失的问题,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且三联建司已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主张此项权利,本院对此问题不予审查。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罗陈租赁站交付的钢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2017年12月31日的《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是否对三联建司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案中,2017年12月31日的《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上有钟兴元的签字,没有三联建司的盖章。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钟兴元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收料员,也不是三联建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结算表不对三联建司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三联建司与罗陈租赁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乙方落款处加盖了“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印”字样的印章印文,负责人处有***、钟兴元的签名,经办人处有***的签名。争议《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上有三联建司负责人钟兴元的签字,且该结算表也是每月对发料单、退料单数据的统计,三联建司在二审中对发料单、退料单上公司经办人签字均予以认可,因此,《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应对三联建司产生法律效力,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租赁物数量、租期等并无不当,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周转材料租金结算表》不应对三联建司产生法律效力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三联建司是否存在违约的事实,应否承担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三联建司自2017年7月29日就开始使用租赁物,但该公司直至2018年2月6日才支付了一次租金,之后未再支付租金,故三联建司逾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联建司申请再审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三联建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