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35民初48号
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机构地址:贵州省麻江县金竹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凤凰大道东段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5009786222T。
负责人:李兰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江,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芮,贵州重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河滨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81278C。
法定代表人:陈新疆。
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与被告都匀市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98.28元,由原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负担。
审判员 沈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