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邦伟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执2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开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乌鲁木齐美万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2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博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