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102民初5475号
原告: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贵阳腾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