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5928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1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25873。
法定代表人叶瑞平。
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15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968670-1。
法定代表人周志坚。
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594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45943.6元,未受偿人民币145943.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102执5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梁三群
执行员  朱为民
执行员  杜岳然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佳
执行工作秘密合议庭评议笔录
(2016)浙1102执5928号
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15时10分至15时25分
评议地点:执行一局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静、梁三群、郑耀亮
书记员:林燕
合议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静: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就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进行评议。首先请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陈彦鸣:我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将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郑耀亮:我同意申请人终结(2016)浙1102执5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将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静: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我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统一意见:
终结(2016)浙1102执5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将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合议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