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81民初426号
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王庄乡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62990824J。
法定代表人:李同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燕、白宏宏,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10727292。
法定代表人:曹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6元,减半收取5868元,由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聪
人民陪审员  兰国华
人民陪审员  周光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