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85号
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