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785号 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联适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