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禩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11月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冻结并扣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先后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12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6.本次执行到账金额123000元。
综上所述,上述被执行人因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张恩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