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

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4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禩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垒,山东诚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原审第三人:廖镇存,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廖镇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对应上诉费,经法院发通知催缴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