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496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申请人:邢台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振兴大街与泽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988316123。
被申请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法家元村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9G50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邢台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的存款100000元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