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再85号
申诉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朱建元、刘世申、肖意、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创新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商通公司)之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市检二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21]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抗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市检二分院检察官李敏出庭。申诉人政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威、张星慧,被申诉人朱建元、刘世申、肖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玲,被申诉人国信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翔,第三人国信商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王玉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依据该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具有高度重合性,为维护在先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对后诉不予受理,避免作出前后相互冲突的生效裁判,撼动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权威。本案中,政采公司作为国信商通公司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政采公司认为,国信商通公司的董事、监事怠于履职,与另一股东国信创新公司串通经营与国信商通公司类似业务,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侵害,代表国信商通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上述侵权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诉讼的当事人来看,原告名义上为政采公司,诉的利益实际归于国信商通公司,被告为国信商通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另一股东国信创新公司。从诉讼标的来看,为国信商通公司的董事、监事与另一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权之诉。从诉讼请求及法律后果来看,上述侵权主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经查,政采公司、国信商通公司、国信创新公司之间在本案诉讼之前虽有诸多诉讼,但无论诉讼主体、诉讼标的亦或诉讼请求,均与本案不同。故原终审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政采公司之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鉴于国信商通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的人员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条件即政采公司先行请求公司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原终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政采公司称:首先,政采公司与国信创新公司之间、政采公司与受国信创新公司控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严重冲突、对立,公司机关失灵,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徒劳无益,应予免除。其次,本案与在先发生的各关联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是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实质上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另一股东国信创新公司违反法定忠实、勤勉义务,政采公司代表国信商通公司提起本案侵权之诉,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利益,故而胜诉利益当然归属公司。最后,原终审法院以案由不当驳回政采公司的起诉错误。 国信创新公司辩称,同意法院裁定驳回政采公司的起诉。 国信商通公司述称,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及本案立案之前涉及政采公司、国信创新公司及国信商通公司的诉讼情况如下: 1.政采公司诉国信创新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6年5月,政采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案由,起诉国信创新公司等,要求国信创新公司等被告停止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后政采公司撤回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6)京73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政采公司撤回起诉。2019年7月,政采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与前述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均一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案号(2019)京73民初1202号,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政采公司诉国信商通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2017年12月,政采公司以著作权权属纠纷为案由,起诉国信商通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诉争软件著作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7)京7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政采公司的诉讼请求。政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认为诉争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国信商通公司,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国信创新公司诉政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国信创新公司起诉政采公司,要求政采公司停止侵犯其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5月9日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872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国信创新公司的诉讼请求。国信创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4.本案情况 政采公司起诉朱建元、刘世申、肖意、国信创新公司及第三人国信商通公司,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国信商通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要求国信商通公司承担律师费6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驳回政采公司起诉的裁定。政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本案中,国信创新公司认可,其提名朱建元、刘世申为国信商通公司的董事,提名肖意为国信商通公司的监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政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是否重复起诉。 一、政采公司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但在本案中,政采公司同时起诉董事和监事且该董事与监事均受到另一股东国信创新公司控制,因此,本案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政采公司可以豁免前置程序。 二、政采公司是否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首先,从当事人主体来看,本案是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即政采公司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监事及另一股东,而前诉的主体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和公司之间。 其次,从诉讼标的来看,因当事人主体不同导致前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是股东之间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或者股东和公司之间确认著作权权属纠纷,而本案是董事、监事及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纠纷。 最后,从诉讼请求来看,前诉是股东之间要求互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股东要求确认享有著作权,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董事、监事及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三方面均有所不同,政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929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郭 菁 审  判  员   吴 宏 审  判  员   江慕南
书  记  员   梁艺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