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4执25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措施。 本案立案标的355846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完毕。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郭 奕 审 判 员  李建勋
法官助理  李 硕 书 记 员  崔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