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6445号 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10号七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回族,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1A。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公司)诉被告***、***、**、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创新公司)、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商通公司)之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29296号民事裁定。政采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政采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申请监督。市检二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民监[2021]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民抗20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京02民再8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京0102民初29296号民事裁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予以立案,原告政采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政采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