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1202号 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10号七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政采公司)诉被告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创新公司)、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集团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信创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信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政采公司“超源框架开发平台”(简称超源平台)和“汇采通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应用软件”(简称汇采通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简称国信**软件),销毁国信**软件复制品,并在后台服务器及相关网站上对侵权代码和交易数据信息(包括: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所拥有、租赁及管理的服务器上存储的,因使用国信**软件而产生的招标公告、供应商数据、投标文件、招标结果等全部交易数据)予以删除;2.判令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连续1个月在其网站www.e-bidding.org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www.sina.com)、搜狐(www.sohu.com)和网易(www.163.com)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连带赔偿政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的著作权人。2016年,我公司发现国信创新公司与国信集团公司共同运营的国信**网站(网址:www.e-bidding.org)所使用的国信**软件涉嫌大量抄袭我公司的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代码,且国信**软件代码中还多处存在“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我公司注册商标“超源技术平台”“EGP”标识、我公司开发人员的姓名拼音及邮箱信息,表明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根据国信**网站显示,截至2016年5月,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通告国信**软件完成的交易金额已达到近700亿元,故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侵权获利巨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政采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信创新公司辩称,一、国信**软件未侵犯政采公司的软件著作权。1.政采公司的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政采公司不能证明其权利基础软件在2012年以及2014年客观存在,没有提交完整、有效并早于国信**软件的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源代码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国信**软件后端代码系独立开发,与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后端代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3.国信**软件部分前端代码来源于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商通公司)的“**易购采购交易平台”(简称**易购软件),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问题。二、国信集团公司与本案行为无关,不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三、即使假定构成侵权,政采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显著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即使假定构成侵权,政采公司主***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承担消除影响以及删除数据信息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政采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信集团公司辩称,国信**软件为国信创新公司所有并最终受益,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从未参与过国信**软件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任一环节,也并非国信**软件最终受益人。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均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事实基础,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等予以认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政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2015年6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10005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汇采通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应用软件V3.5”,著作权人为政采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6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128514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超源框架开发平台[简称:超源平台]V1.1”,著作权人为政采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2年11月22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政采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为昆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应用系统,该项目《验收报告》显示时间为2014年1月22日。2012年11月21日,青岛市财政局与政采公司、青岛高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为青岛市定点采购及网上竞价采购系统项目。2014年4月21日,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政采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为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2014年4月23日,中国招投标协会出具《证明》,载明政采公司在2009-2013年期间参加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的编写工作。 本案中,政采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为超源平台V0.6.1、汇采通软件V3.5,其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汇采通软件V3.5的源代码及**易购软件的源代码,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超源平台V0.6.1的源代码。 为证明超源平台及汇采通软件的源代码形成时间,政采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52426号公证书(简称第152426号公证书),取证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0日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据载明使用ToriseSVN客户端访问政采公司SVN服务器查看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源代码的相关过程,其中,超源平台v0.5.1、V0.6.1最早日志的时间均为2010年1月14日,从Projects移过来;超源平台V0.6.1“src”文件夹最后修改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webapp”文件夹最后修改时间为2012年1月31日;汇采通软件V3.5“src”文件夹最后修改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政采公司据此主张其于2012年1月31日开发完成超源平台V0.6.1,于2014年5月12日开发完成汇采通软件V3.5。政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示了上述证据所取得的视频,但未提交第152426号公证书原件。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26日组织双方针对双方的涉案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勘验时,政采公司在搭建清洁的环境之后未能成功运行其提交的权利软件源代码。 国信创新公司认为政采公司于2021年5月8日、10日提交源代码不能作为政采公司的权利基础,理由为:一是政采公司提交源代码的时间晚于国信创新公司提交国信**软件的时间,即政采公司在接触过国信创新公司源代码后才提交权利代码;二是政采公司提交的源代码无法运行,无法确认是否具有相应的招投标交易功能;三是政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21年5月8日、10日提交源代码的完成时间;四是政采公司用以佐证的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软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994号民事判决(简称第994号判决)中已被认定该软件侵害**易购软件著作权,且第994号案件中政采公司未提交该案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此外,国信创新公司提交了其自制的关于SVN运行的视频,以证明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SVN的时间记录可以被修改,故政采公司提交的SVN记录不能证明其所主张权利的超源平台和汇采通软件已于2012年、2014年便已客观真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档案、第152426号公证书复印件、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相关保全视频、《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明》、政采公司提交的源代码、第994号判决、国信创新公司提交的SVN运行视频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被诉侵权方面的相关事实 (一)关于被诉国信**软件的相关事实 2016年5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193号公证书(简称第441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6年5月5日,政采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百度中搜索“国信**”,点击页面中“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分别点击页面中“招标信息”“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帮助中心”“法律声明”“广告招商”“友情链接”“互联网备案信息”“招标信息”“下一页”“招标咨询”“代理专区”“帮助专区”“联系我们”“登录”“注册”,在页面中分别查看相关源文件,进行打印,并对上述过程进行录屏。在上述页面前端源代码中,包括“超源技术平台”“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zhanghuihua*/20111105”“//yucy说可以去掉注释returnthis,byzhouzhangheat2011.3.317:27”等字样。在“国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页面的配图显示政采公司的注册商标“EGP”标识。 2021年5月8日,政采公司使用ToriseSVN客户端导出**易购软件的源代码,该过程通过司法联盟链予以保全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 政采公司主张,使用BeyondCompare软件将第44193号公证书保全的国信**软件前端代码,分别与超源平台V0.6.1软件前端代码、汇采通软件V3.5软件前端代码、**易购软件前端代码进行比对,结果显示国信**软件前端代码与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前端代码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易购软件前端代码亦来自超源平台。 2016年5月31日,本院受理原告政采公司诉被告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案号为(2016)京73民初376号(简称第376号案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国信创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了国信**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法庭于当日组织双方进行勘验,运行了该源代码。国信创新公司称由于软件代码持续更新覆盖,其向法院提交的源代码为2016年5月的版本,可能与政采公司公证保全时的代码存在少许出入。 本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调取了上述第376号案件中封存的国信创新公司提交的国信**软件源代码。 对于国信创新公司在第376号案件中提交的国信**软件源代码,政采公司认为,该源代码与其公证保全的版本存在多处不同,且不能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不是国信**软件的真实、完整的源代码。为此,政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国信创新公司在2016年1月发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载明“电子交易平台上线至今共实际运行招标项目(包括标段/包组)36240个,其中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117个,自动对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并展示了其平台结构和运营流程;于2016年4月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载明“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在行业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实现了从发布招投标公告、网上售卖标书文件,网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节点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电子招投标服务”;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9460号公证书(简称第69460号公证书),国信创新公司在其官网(www.bjgxcx.com)载明,**易购电子招标与采购第三方服务平台于2014年12月更名为国信**电子招投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上线至2016年6月实际运行的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117个。此外,政采公司还主张,在其起诉准备阶段,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亦知晓并提前更改了国信**软件代码。为此,政采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在(2016)京73民初376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包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9日就涉案行为向政采公司出具法律建议书;(2018)京0108民初8726号案件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说明》包括“两家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6)京73民初376号】”“北京国信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全面封存并停止使用了涉及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国信创新软件侵权案中相关的涉嫌侵权软件”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第44193号公证书、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政采公司提交的前端代码比对报告、第376号案件笔录、封存的国信**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公开转让说明书》、国信创新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第69460号公证书、《关于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二)关于国信集团公司是否参与运营国信**软件的相关事实 第44193号公证书显示,在国信**网站“关于我们”页面中显示,“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由国信招标集团、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专业化的电子采购与招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6070号公证书(简称第6607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国信集团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在其“国信招标集团”官网中发布《浅析国信招标集团“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与优势》一文,载明“国信招标集团紧随国家政策方向,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联合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成功举办——国信招标集团“国信**”电子招投标平台负责人做主题发言》一文,载明“会议宣布了43家国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单位名单,由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国信**’电子招投标平台位列其中”。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中招协[2015]038号),公示了首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名单,其中“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所属单位标注为国信创新公司和国信集团公司。 国信集团公司为抗辩其未参与国信**软件的开发和运营,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6日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载明企业集团名称(简称)为国信招标集团,母公司名称为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国信集团公司认为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故国信创新公司作为国信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有权使用国信集团的名义进行宣传活动。2.国信招标集团章程,其中第二条载明母公司的名称为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条规定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母公司参股企业包括国信创新公司。3.网站www.e-bidding.org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国信创新公司,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备案信息中载明的开发者名称为国信创新公司。 以上事实,有第44193号公证书、第66070号公证书、《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企业集团登记证、国信招标集团章程、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三)关于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接触政采公司代码可能性的相关事实 2012年4月28日,政采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职务为副总经理。 2009年3月18日,政采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18日至2012年3月17日,职务为北京中金,开发工程师,职责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等相关工作。 2009年11月3日,政采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职务为产品开发中心开发工程师,职责为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相关工作。 国信创新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及国信创新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载明,***,2009年2月至2015年6月在政采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技术副总经理,2015年6月开始在国信创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为国信创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在政采公司历任程序员、开发经理、项目经理,2015年1月开始在国信创新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为国信创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政采公司历任程序员、开发组长,2015年3月开始在国信创新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为国信创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政采公司据此主张其公司从事软件技术开发工作人员***、***、***等离职后成为国信创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具有接触政采公司的涉案软件代码的可能性。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国信创新公司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三、关于政采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 国信创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其通过电子招标服务的业务收入分别为2737524.29元、3906687.64元、35087527.02元;成本分别为1979800.55元、3385595.13元、28115192.62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显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5—10亿元为0.035%、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政采公司还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金额为44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国信创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国信创新公司抗辩国信**软件来源于**易购软件的相关事实 2008年10月29日,国信创新公司与政采公司签订《电子招投标和采购平台合资协议》(简称《合资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利用各自的优势,经过共同的努力,建设和运营一个能够为公共采购领域尤其是招投标各方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实用的优质服务,同时又满足国家主管部门强化监管、**作业的电子招投标和采购平台(“电子化新平台”);双方将根据协议约定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开发、研制、运营。政采公司与国信创新公司在本案中均认可该合作公司为国信商通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认定:国信创新公司与政采公司签订的《合资协议》第五条关于最终开发完成软件著作权归国信商通公司、开发过程中所使用软件的著作权归政采公司的约定,符合政采公司与国信创新公司之间的合作目的、合作方式和实际合作情况,故**易购软件作为最终开发完成的软件,其著作权依约由国信商通公司享有。 2011年11月1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4506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商通电子采购软件[简称:电子采购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国信商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9月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9月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1年11月1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4506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商通评标专家库管理软件[简称:评标专家库]V1.0”,著作权人为国信商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8月9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8月1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1年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4651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商通供应商库管理软件[简称:供应商库管理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国信商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8月1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8月2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469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商通信息检索管理软件[简称:搜标宝]V1.0”,著作权人为国信商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9月2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1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34688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商通名企排行宝软件[简称:名企排行宝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国信商通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1年9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1年9月1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1年5月12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国信商通公司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网站名称为**易购采购交易平台,网址为www.ebid360.com。2011年12月28日,网址为webadmin.chinabidding.com.cn的网站发布文章《**易购网与商务部CIECC开展CA及信用认证合作》,载明:日前,由国内最大的政府委托第三方招标采购信息服务机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投资建设的“**易购电子采购与招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EBID360.com)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CIECC)合作开展的“**易购网CA及信用认证服务”项目在北京签约。 2012年12月31日,国信商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国信创新公司签订《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全部软件产品及软件著作权,其中甲方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范围为“全部范围”。 2016年8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141865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国信**招投标交易平台[简称:招投标交易平台]V3.0”,著作权人为国信创新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3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16年11月7日,国信创新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对QQ浏览器进行清理后,在该浏览器中打开“www.ebid360.com”,依次点击该网站中相关页面,并分别查看网页源代码,进行截屏保存。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666号公证书(简称第19666号公证书)。 经查,第994号判决认定“珠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侵害了国信商通公司**易购软件的著作权,但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 庭审中,针对政采公司提交的第44193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国信**软件前端源代码中,包括“超源技术平台”“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zhanghuihua*/20111105”“//yucy说可以去掉注释returnthis,byzhouzhangheat2011.3.317:27”等字样的问题,国信创新公司抗辩称因其开发的国信**软件前端代码部分来源于由政采公司与国信商通公司合作开发的**易购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构成侵权。 以上事实,有《合资协议》、相关民事判决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相关文章报道、《软件使用许可及服务合同》、第19666号公证书、第994号判决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五、其他事实 经查,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名称变更通知》及当事人**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政采公司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由此可见,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本案中,政采公司主***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共同运营的国信**软件侵害其对涉案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政采公司应当对本案被诉侵权软件即国信**软件与其主张权利的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政采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国信**软件与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已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理由如下:第一,政采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1月31日开发完成超源平台V0.6.1,于2014年5月12日开发完成汇采通软件V3.5。政采公司最早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共同运营的国信**软件侵害其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是其于2021年5月8日、10日才提交其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对政采公司主张的上述权利软件源代码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且政采公司提交的用于佐证权利软件源代码形成时间的第152426号公证书没有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政采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与其主张权利的超源平台V0.6.1、汇采通软件V3.5具有同一性。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政采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与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具有同一性,但鉴于政采公司对国信创新公司提交的国信**软件源代码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均不予认可,无法用于与权利软件源代码的相似性比对,故本案不具备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的条件。第三,虽然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如果政采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在运行界面、运行结果等可视化内容方面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也可以认定政采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国信创新公司提供相反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在本院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进行勘验比对时,因政采公司提交的权利软件源代码均未能成功运行,导致无法对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进行比对,从而无法判断双方软件的界面排版、内容分布、功能等方面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政采公司尚未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外,虽然政采公司提交的第44193号公证书中载明国信**软件前端源代码中包括“超源技术平台”“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zhanghuihua*/20111105”“//yucy说可以去掉注释returnthis,byzhouzhangheat2011.3.317:27”等字样,但鉴于国信创新公司对此已经作出合理解释,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国信**软件与超源平台、汇采通软件已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国信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政采公司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政采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政采公司主***创新公司、国信集团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政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胡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