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抗20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海国,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清算组负责人:***。
申诉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 颂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