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2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园路10号七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创新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国信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商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4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政采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二审即已纠正一审裁定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案需履行前置程序的错误结果,认定国信商通公司机关失灵,要求政采公司履行前置程序不尽合理。依法应予改判。
国信创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政采公司的起诉包括多个不同性质的具体侵权行为,政采公司在选择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起诉的同时,就具体侵权行为又分别提起了其他诉讼,故政采公司的本案之诉包含其他诉讼的内容,构成重复诉讼,且案由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由层级。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