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702民初189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22小区城区北四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817879096。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郭东俊,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与被告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