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9001民初8754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22小区城区北四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66小区丽水香郡2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与被告新疆新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