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9001民初9455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住所地石河子市22小区城区北四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谢星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郭东俊,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双拥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建工设计院石河子分院)与被告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蓝玉光电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兵团建工设计院石河子分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富蓝玉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兵团建工设计院石河子分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工程设计费35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未按期支付工程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105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蓝宝石项目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35000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设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天富蓝玉光电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设计被告蓝宝石项目的水箱间、餐厅、宿舍共计费用35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0%定金,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支付60%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0%设计费;未按时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7年9月28日,双方确认图纸。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现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计图纸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违约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7000元。被告天富蓝玉光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设计费35000元;
二、被告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院违约金7000元。
案件受理费93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富蓝玉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人民陪审员  李仁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