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177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富,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新疆石河子市南山新区科学路63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宏中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