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与**船舶系统有限及两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1333号
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荣,主任(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江苏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克船舶系统有限及两合公司(BeckerMarineSystems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市布洛姆街23号。
法定代表人:亨宁˙库尔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与被告贝克船舶系统有限及两合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撤诉。
案件审理费人民币8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350元,由原告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林银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