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特4号
申请人:上海旗鱼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海路******。
法定代表人:刁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春荣,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一凡,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翔舜船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iv>
法定代表人:王达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旗鱼绳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鱼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七○二所)、翔舜船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旗鱼公司申请:1.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仲裁委)(2020)锡仲裁字第12号裁决;2.案件受理费由七○二所、翔舜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翔舜公司不具备招投标资格而与七○二所串通,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七○二所在翔舜公司完全不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情况下,授意翔舜公司与旗鱼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招投标项目,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此次中标应为无效,故涉案《KS60平台锚泊系统系泊缆绳采购合同》也应当无效。七○二所在向无锡仲裁委申请仲裁时依旧提供该份合同为主要证据且刻意隐瞒其与翔舜公司串通招投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仲裁委查明案件事实、阻碍了公正裁决,致使仲裁庭错误认定涉案合同有效。二、旗鱼公司对涉案合同无签署合意,仅为配合翔舜公司中标提供资质,七○二所与翔舜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从各方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可以看出七○二所、翔舜公司之间系串通招投标,旗鱼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合同仅是被假借资质,旗鱼公司只是为了履行其与翔舜公司之间《采购合同》而提供货物,并非为履行涉案合同。但七○二所在仲裁中故意隐瞒了有关假借资质、《采购合同》签署等相关证据,导致了仲裁委最终认定旗鱼公司与翔舜公司为案涉合同的共同履行方,该认定与事实相悖。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请求撤销(2020)锡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七○二所辩称:一、旗鱼公司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旗鱼公司相关申请理由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相关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已经过质证,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涉案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所谓七○二所与翔舜公司恶意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并无相关证据,先付款后签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效力。KS60平台系泊缆绳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也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三、七○二所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涉案《采购合同》对技术参数和资质方面的要求有明确规定,旗鱼公司亦明知前述规定,但旗鱼公司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且无法提供相关检验证书,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
被申请人翔舜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无锡仲裁委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锡仲裁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仲裁庭认为案涉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七○二所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决:一、确认三方签订的《KS60平台锚泊系统系泊缆绳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6日解除;二、翔舜公司、旗鱼公司向七○二所返还已支付的款项319200元;三、翔舜公司、旗鱼公司向七○二所支付违约金212800元;四、该案仲裁费人民币18910元,由七○二所预交,翔舜公司、旗鱼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共计550910元,翔舜公司、旗鱼公司应于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七○二所。翔舜公司、旗鱼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旗鱼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
关于旗鱼公司有关翔舜公司与七○二所串通投标,违反法律规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有关翔舜公司与七○二所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及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等认定方面的问题均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并不属于法院据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旗鱼公司有关七○二所与翔舜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本院认为,旗鱼公司在本案中就该主张所提供的《采购合同》等证据在仲裁阶段实际都已提交仲裁庭,上述证据亦经过双方质证,本案并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故对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旗鱼公司关于撤销无锡仲裁委(2020)锡仲裁字第12号裁决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旗鱼绳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旗鱼绳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司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