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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3499号 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7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八页倒数第六行“工程进度款208元”补正为“工程进度款208万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