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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3112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缪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