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3112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缪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